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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什么只网签不备案 开发商为什么只网签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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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什么只网签不备案

正常备案时间48小时出结果,一直都没有备案出来,原因有以下几点:

1、开发商上出了问题。

2、房管局上办事的效率,严格来讲,办事效率还真没有这低的。

3、个人购房的资质上是否出了问题。建议还是到房管局去咨询下。

二、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网签和备案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办理时间

网签是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签订合同之后,在售楼部或者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的。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现在有一部分开发商会在未取得预售证或其他证明时,就与购房者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这样的情况是没办法进行网签的。另外,如果购房者自身的购房资格没有被核验通过,也不能进行网签。

备案是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般来说,网签在前,备案在后,备案以网签为前提,只有备案后房屋买卖才算是正式生效。(其实很多售楼部都会把网签和备案的事一起处理,所以才会很多人觉得网签了就做完了。)

2、法律效力

网签在签约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合同中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者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甚至购房者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协商撤销网签,不亏尺进行网签。

但是即使网签成功,也不能说具备了法律效力,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才能生效。所以说,经过备案,房屋交易才算真正具备了法律效力。

3、流程

网签流程:选定网签时间——准备网签资料——确认网签条款——完成网签。

备案流程:合同备案—销陪高—审核——取得备案号——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是在网签完成之后进行的,最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会返回一个备案号。此备案号是唯一的(很多备案号就乱困是合同编号,具体要咨询售楼部工作人员),在网上输入备案号可以查询房屋的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肯定是要该房屋既备案又网签才是最符合相关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没有进行备案的话,当事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立即进行备案,否则就取消购房合同,并且取消购房合同是不需要缴纳相关的违约金,因为这是开发商没有符合相关标准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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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网签后迟迟不备案

法律主观:

1、开发商5证不齐全。 “五证”是:《国有 土地使用证 》,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仿圆侍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 销售(预售)许可证》。建设部规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是不能对外出售的。 2、开发商被暂停网签。 在有些腔姿情况下,开发商会被住建局暂停网签备案,如开发商拖欠 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违规建房,开发商违规卖房等情况。 注解: 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备吵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 一房多卖 “,签合同后可以撤销。一般的“网签“程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 定金 协议或 买卖合同 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法律客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开发商故意只网签不备案的目的

法律分析:1、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氏凳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前者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后者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歼举备案,实现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粗磨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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